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案件播报

弃车逃逸实不该 投案自首可从轻

  发布时间:2009-08-05 09:04:29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陈某驾驶无号牌与农用运输车相撞,事故发生后陈某弃车逃逸。2009年7月21日,睢阳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9年4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无号牌东风牌自卸货车送垃圾返回途中,沿商宁路从西向东行驶至商宁路与金桥路交叉口处,因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与沿金桥路从南向北行驶的王某驾驶的豫N—J0582号农用运输车相撞,后又撞住沿商宁路从东向西停在路口等绿灯的王光灿驾驶的豫N—Y6767号北斗星牌轿车和马某驾驶的豫N—T7350号捷达出租车,陈某与王某所驾驶的车辆着火,王某窒息死亡,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弃车逃逸,2009年4月10日到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要求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肇事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及车主积极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以实际行动表明其积极地悔罪态度,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网站纠错电话:0370-2209415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