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百姓对外汇的第一印像就是比人民币值钱,因此犯罪团伙经常利用人们对外汇的错误认识来骗取钱财。7月8日,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外汇诈骗案件,分别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和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7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李某甲、李某乙、袁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在商丘发往郸城的客车上,由张某某扮演傻子、王某甲冒充银行工作人员、李某乙、李某甲冒充乘客当托,四人以秘鲁币冒充欧元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现金1300元和金戒指一枚,经鉴定该金戒指价值1205元;骗取被害人冯某某现金1900元和金戒指一枚,经鉴定该戒指价值1953元。骗得财物后,由被告人袁某某开车接应四人逃离,骗得款项除分给袁某某400元外,剩余部分由王某甲、李某乙、李某甲、张某某四人均分。
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秘鲁币充当美元、英镑或欧元等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