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顺利通过超市门口的感应器,以便成功将窃取的财物带走,欧某某想到了一个利用消磁器盗窃超市衣服的“好方法”,不料,聪明反被聪明误。7月24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欧某某管制一年,罚金2000元;并将作案工具消磁器予以没收。
3月8日,被告人欧某某利用消磁器在睢县欧特福超市二楼盗窃四件衣服,因未将其中一件衣服的消磁器去掉,在经过二楼门口时,门口感应器报警,被当场抓获。经讯问,其又主动交代了2015年1月份、3月6日、3月7日,用同样的方法先后在睢县欧特福超市二楼服装区、三毛超市二楼服装区、嘉美超市二楼服装区多次盗窃超市内衣服的事实。案发后,欧特福超市被盗的八件衣服已退还被害人。
睢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欧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欧某某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实施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