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因为在闲逛之时见人外出未关门,顿起盗窃之意,结果一念之差触犯了刑律,后悔不已。10月12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5月17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一人在自己居住的村内闲逛,途经同村村民黄某某家门前时,见黄某某出去没有关家门,顿生歹意,于是借机在黄某某家堂屋内盗窃现金人民币6200元。当日黄某某发现家中被盗,即在本村吆喝是谁偷了自家的钱,被告人刘某某听到后心中不安,便通过本村村民刘甲将所盗6200元现金归还黄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及时归还被害人财物,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