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案件播报

施故伎行骗被识破 抗抓捕施暴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5-11-04 10:21:45


    2009年,刚满18周岁的薛某在他人的带领下合伙以秘鲁币冒充欧元多次诈骗,先后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2012年9月刑满释放,本应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又因贪财故伎重演,且被识破后为抗拒抓捕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最终因犯抢劫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14年5月,薛某与胡某、朱某、张某、余某(另案处理)闲谈,几人说起现如今生意难做,挣钱不容易,薛便想起以前所干的“营生”,几人商定合伙到公交车行骗,先由朱某扮演“傻子”拿着秘鲁币去购票,被拒绝后,再由张某假演银行工作人员证明秘鲁币系欧元,并与扮演“托”的薛某、余某争相等价购买,吸引乘客注意,从而骗取乘客钱财。

    2014年5月14日上午,被告人薛某伙同胡某、朱某、张某、余某在商丘开往永城的客车上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朱某15000元。

    2014年5月19日6时许,被告人薛某等以上五人又重施故伎,在商丘开往虞城界沟的客车上骗取被害人朱某人民币4000元。朱某发现被骗后阻止五人下车,胡某用言语威胁被害人朱某,几人强行将胡推下客车拽倒在地,趁机逃跑。2014年9月1日6时许,被告人薛某等五人在商丘到亳州的大巴车上又以同样方法,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3500元、王某人民币1500元、訾某人民币2000元。刘某识破薛某等人的诈骗行为,遂阻止扮演傻子的朱某下车,余某使用暴力相威胁、恐吓,并和被告人薛某等人一起撕拽被害人刘某,帮助朱某携款逃离现场。

    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交公具上诈骗他人钱财败露后,为抗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以暴力相胁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交车上以秘鲁币冒充欧元换取人民币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薛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故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森    


关闭窗口

网站纠错电话:0370-2209415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