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酌怡情,大饮伤身”。过量饮酒不仅对身体无益,有些人还可能借着酒劲误事伤人。被告人王某某就是因为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结果触犯刑律,后悔不已。9月21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6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陈某某(已判刑)酒后,在县城二环路一网吧,借着酒劲滋事,将网吧老板刘某某及其亲戚杨某某、房某某殴打致伤后不知去向。同年8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5月6日投案。经鉴定,受害三人的伤为轻微伤。3月28日王某某家人赔偿刘某某人民币18000元,刘某某对王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酒后滋事,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