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有偿还能力,却对法院的执行置若罔闻,宁愿被拘留也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11月3日,宋某被民权县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刑。
2013年8月13日,原告彭某与被告宋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彭某将宋某起诉到民权县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彭某20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彭某于2014年2月27日向民权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多次对被执行人宋某进行传唤,向其进行法律释明、限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某一直声称没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2014年4月20日承办人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宋某故意隐藏自己的一处房产并将其转卖给他人,将所卖房款移作他用。2014年5月11日至2014年5月25日宋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被依法拘留15日。在宋某被拘留期满后,执行人员多次对其进行了法律教育,但宋某依然态度蛮横,坚持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还对执行干警进行围攻。民权县法院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最终民权法院以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执行人虽被判刑仍需履行其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