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达到尽快发财的目的,被告人王某某趁他人家中无人之机,入户盗窃存折和密码,结果身陷囹圄,后悔不已。6月25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3月底的一天下午两、三点钟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到本村村民孙某某家,趁其家中无人之机,将孙某某放在堂屋东间大床靠背里的黑色钱包拿出,将钱包里的一张邮政储蓄卡和一张写着密码的纸片偷走。之后,被告人王某某为避免取钱时被人发现,自作聪明的他于同年4月4日8点20分许,来到该县人口流动少的湖桥乡一储蓄所,取走卡内现金23000元。案发后追回现金22905元,返还被害人孙某某。同年4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逮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又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所得赃款追回后已发还被害人,造成损失较小,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