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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且哑不服教化 案即发领刑罚款

  发布时间:2015-08-04 15:14:15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便是社会弱势群体的聋哑人,犯了罪也要一样受到法律的严惩,不能因动恻隐之心,让其继续贻害社会。7月22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聋哑人付某、李某某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付某和李某某都是山东肥城人,两人在2014年和2013年都因盗窃被判刑。1月4日8时许,被告人付某、李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乘坐的5路公交车行至东城区欧亚路西段时,趁人多拥挤且被害人不备之机,付某将被害人宋某某挎包内装有800元现金的钱包盗走,李某某将被害人邵某某挎包内装有350元现金的钱包盗走,随后二人下车。被害人发现钱包被盗后,在公交车司机及其他乘客的帮助下,在本市公安局车管所门口找到二人,并在道路北侧的一棵树下找到被告人放置藏匿的被害人的钱包和现金1150元。此后赃物都已经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被告人付某、李某某系聋哑人,并在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上。

责任编辑:李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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