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门某某有期徒刑八年,附带民事赔偿39415.9元。
2014年10月15日上午,被告人门某某因婚姻问题与其父母一起到其岳父杜某某家,协商与其妻子杜某离婚事宜,因言语不和与杜某某等人发生争执。被告人门某某返回家带两把刀再次到杜某某家,持刀砍伤杜某某。经鉴定,杜某某的伤属重伤二级。
夏邑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门某某因婚姻纠纷与被害人等人发生争执后,即回家拿两把刀,又返回被害人住处,持刀追砍被害人,连砍多刀,意欲剥夺他人生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告人归案后对其持刀砍伤被害人的事实予以供认,并愿意尽其所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其父自愿将赔偿款交到法庭,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可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