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车行驶途中睡意大发,索性将车停在路边睡觉,结果被路人报警被民警逮个正着。10月1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7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NN***号白色厢式货车沿骆通路行驶至夏邑县一乡镇时,由于饮酒过多,醉意中将车停在路边睡觉。当地群众发现后报警,县公安局辖区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见被告人李某某已醉倒在驾驶室,遂将其带至派出所。经检测,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90.1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之后在驾驶室睡觉时被查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