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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纠纷引厮打  致人轻伤陷囹圄

  发布时间:2015-08-19 10:01:12


    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然而被告人李某却因邻里之间一些琐碎小事,将他人砍成轻伤,结果一时冲动,将自己送进了监狱。7月18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与受害人李乙因宅基纠纷素有矛盾。2014年10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再次因宅基纠纷与李甲、李乙夫妇发生争吵,后双方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用锛镢将李乙头部、面部、胳膊砍伤,致其右额面部至上唇部有一不规则创口达8cm,左颞枕部有一长8cm创口,上颚牙齿冠断,下颚牙齿缺如,下颚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受害人李乙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另查明,2015年3月16日,商丘京九法医临床鉴定所鉴定,受害人李乙的牙齿损伤为轻伤一级,面部瘢痕为轻伤二级,下颚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张口困难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四处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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