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案件播报

酒后滋事伤他人   一时冲动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1-11 16:47:09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酒后冲动更是害人又害己。被告人冯某就是酒后一时冲动,随意殴打无辜,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结果触犯刑律付出了代价,后悔不已。10月11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3年11月26日20时55分,被告人冯某与他人在县城某饭店吃饭。饭后结账时因饭菜价格问题,借着酒劲滋事,与该饭店女服务员发生争执,并谩骂、殴打饭店服务人员沈某、何某、郑某。同年12月2日,被告人冯某被刑拘在逃,3月28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依法逮捕。经法医鉴定:沈某的伤系轻伤,何某、郑某的伤系轻微伤。后经调解,被告人冯某与被害人沈某、何某、郑某达成协议,冯某一次性赔偿沈某、何某、郑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80000元,得到三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其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无辜,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沈某、何某,郑某达成协议,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 森    


关闭窗口

网站纠错电话:0370-2209415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