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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技术性开锁手段盗窃 构成犯罪难逃法网

  发布时间:2015-11-11 16:49:17


    近日,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技术性开锁盗窃的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4月8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技术性开锁手段进入某小区被害人吕某家中,盗窃手机、金项链、金戒指、金耳钉等物品,价值77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3月18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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