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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查封财产 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5-11-15 09:03:45


    1月9日,永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案件,被告人巫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12月14日,巫某某明知其位于本市芒山路“中央名邸”小区某室的房产己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非法将该处房产变卖给了高某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巫某某非法处置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根据被告人巫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笫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上。

责任编辑:李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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