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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析产和婚约财产纠纷常见法律空白问题的浅析

  发布时间:2015-11-15 09:13:00


    作为人民法院派出人民法庭,承担着化解大量基层民事纠纷的职责。基层民事纠纷中,占绝大多数的为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纠纷、确认婚姻无效纠纷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宅基地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而其中婚姻家庭纠纷又占大多数的半数以上。反映在我县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当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也占受理案件总量的半数以上。下面就夏邑县法院人民法庭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中最常见的疑难及存在争议的问题,本人阐述一下自己粗浅的观点,仅供参考,有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一、同居关系析产案件中财产分割的原则问题

    同居关系析产案件不同于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离婚案件中有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之分,分割原则也有比较明确细致的法律规定,而同居关系析产案件则没有共同财产这一概念,只有“一般共有财产”这一概念,具体的分割原则也没有相应法律规定,只规定“具体分割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因此,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空白,造成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分歧。具体的审理同居关系析产案件中,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应在事实认定及裁判思路及标准上区别对待。

    第一种情况:双方未按照习俗举行婚礼而在一起同居生活且时间较短在一年以下,双方父母及周围群众一般也不认为双方系夫妻关系。这种情况下,对于一方掌控的财产而存在争议,无法确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共有财产的情况下,应倾向于认定为个人财产,除非双方认可系共有财产或者有确切证据证明系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方可认定为共有财产,并参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予以分割。

    第二种情况:双方已按照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时间较长在一年以上或几年,双方父母及周围群众也认为双方系夫妻关系。这种情况下,对于存在争议,无法确定系个人财产还是共有财产的情况下,应适当地倾向于认定为共有财产,但一方有确切证据或者证据优势大于另一方,能够证明系个人财产的除外。尤其对于双方已生育子女的情况下,可以更多的倾向于认定共有财产,并依据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予以妥善分割。

    二、对于离婚及婚约财产案件中女方收受男方“建房款、建房押金”具体案情应区别对待的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女方及其父母婚前收受男方及其父母一定金额的建房款(押金),通常出现在男方没有结婚新房,女方以此为条件在订婚时要求男方拿出一定金额的现金作为婚后两人买房或建房所需,男方一般随彩礼款一并交给女方。婚后或者同居生活期间,女方并没有将该款用于建房、买房花费或者经男方同意的其它花费,而将该款占为已有或者由女方父母占有,男方在离婚或者婚约财产诉讼中一般将该款作为其个人财产要求女方返还。具体在认定该建房款性质的问题上,对此,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有规定可循:“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对于上述建房款(押金),依据本条规定,司法实践一般作法也是认定为出资父母当事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严格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只能是在双方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诉讼中,建房款(押金)金额明确且在婚前是交付自己一方子女的案件中。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案件。存在两种案件情况是,第一种情况是在婚约订立过程中,由于男方没有新房的家庭状况,大多基于女方的要求,特别给予女方高于一般彩礼金额的现金,以表示男方对女方的重视及结婚的诚意,这种超出一般彩礼金额部分的现金有时被称为额外给予的建房款,但是在实际所送的彩礼款中并未区分彩礼及建房款各自的金额,而是把建房款直接计入彩礼金额送给女方。因此,本人认为上述情形下被称之为“建房款”的款项,在本质上带有彩礼的性质,是一种变相的彩礼,应作为彩礼款项予以处理,而不应再视为男方的个人财产。

    第二种情况:也是由于男方没有新房的家庭状况,大多基于女方的要求,在送彩礼款的同时额外交付女方一笔建房款,也是将建房款和彩礼款一起单独交付给女方,并非将建房款交付给了自己的子女或者双方的子女,与第一种情况的唯一区别是能明确区分彩礼款和建房款的各自金额。这种情况本人认为,可以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将这种情况下的建房款视为父母明确赠与双方的财产,婚后转化为共同财产。理由如下:男方父母送给女方建房款的本意并非是给其儿子一方的财产,而是赠予其儿子和未婚儿媳双方的财产,是为了婚后小两口建房或买房所需,如果是给其儿子单方的财产,为何要交给女方或其父母,在逻辑上也无法说通。也就是说,男方父母将建房款交付女方而不交付自己的儿子的行为就可以视为一种明确赠与双方的意思表示。当然建房款交给女方保管也并非表示是赠予未来儿媳一方的财产,而只是向女方家庭表明其结婚的诚意,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男方父母拿出的建房款的本意是赠予给男方双方用于婚后建房、买房,因此只能认定为婚后的共同财产。

责任编辑:李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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