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因诈骗被判有期徒刑刚出狱不久,恶习难改,再次犯诈骗罪,近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因其累犯,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刘某因犯诈骗罪,2012年6月12日被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诈骗罪,2013年3月2日被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4年7月2日10时许,在民权县林七乡王双楼村北地,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向被害人朱某询问虚假的林七乡药厂厂址为名获取朱家训信任后,以共同购药赚取差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朱某现金5000元。
民权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被害人的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