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某在没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杨树数十颗,不料触犯了刑法。9月11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纪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3月1日至3月2日,被告人纪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用油锯将夏邑县某乡镇一村庄内的77棵杨树砍伐。同年3月2日,被告人纪某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夏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砍伐77株杨树的活立木蓄积为18.9007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纪某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纪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纪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