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问题是法院执行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为解决“执行难”问题,不让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成为一纸空文。全国各地法院积极的探索,大胆创新,纷纷尝试各种执行方式、方法。“悬赏执行”被越来越多的法院作为一种执行方式运用并推广。结合执行工作实践,谈一下悬赏执行应注意的问题。
一、适用悬赏执行条件
执行权是法律赋予法院的一项公共职能,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和专属性。悬赏执行虽然在提高案件执结率和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它毕竟是带有经济性的法律手段,有悖于法院执行权职能的权威性和专属性。因此,只有在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用尽各种执行措施后,符合一定悬赏执行条件的案件,才可以采取悬赏执行。
1、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下落不明,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出卖财产可能的。
3、被执行人拒不向法院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法院依职权又无法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法院、权利人很难掌握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到期债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权益等情况的。
4、对于社会群体性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关系到社会安全与社会稳定的。
二、悬赏执行原则
1、悬赏执行是在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实现时,权衡利害得失后,承诺一定悬赏金,自愿向法院提出悬赏执行的一种法律补救措施。悬赏执行会给申请执行人增加经济负担,因此,只能在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实现时当事人自愿申请的前提下才考虑适用。
2、悬赏执行只是一种辅助的执行措施,有助于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迅速完成执行任务,但绝不是万全之策,执行法院和执行人员不能过多地依据悬赏执行。即使采取了悬赏执行措施,执行法院仍需积极采取其他的执行措施,如果已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得再让当事人申请悬赏执行。
3、悬赏执行是在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后仍无法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标的执行到位,不得已而采取的补救手段。因此,不能过多地依赖悬赏执行,执行法院应掌握原则,建立合议、审批制度,防止工作人员过分依赖社会力量,滋生惰性,怠于行使本职工作,为执行不力或执行不能时寻找借口。使悬赏执行成为一种常态。
三、建立保密制度
悬赏执行是社会公众力量参与法院民事执行与被执人博弈的过程。很可能涉及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隐私权。因此,必须作好保密措施。
1、执行过程中,对于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信息的举报人来说,提供信息的最大顾虑和障碍就是担心提供信息后可能会受到被举报人的报复或者其他人身危险。因此,对举报人信息保密十分重要。在未经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将举报人的个人资料和信息公之于众,以此降低举报人因提供信息而导致的风险系数,鼓励知情者积极提供线索,最大限度的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2、由于物质利益的追逐,举报人为了获得有关被举报人的信息,可能会千方百计地寻找线索,不排除可能会采用违法的方式的可能性,这不仅会严重侵犯被执行人的隐私权,影响其正常生活,还会因此引发新的纠纷。这些行为也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对于悬赏公告要注意公布内容的方式和尺度,防止因过度公开暴露被执行人的其他问题而侵害被举报人隐私权。
四、线索的认定
悬赏公告是对不特定社会公众发布的,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多个执行线索,因此,法院应确立一个认定执行线索是否有效的标准。1、线索的真实性。所提供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主观臆造的;二2、举报人获取线索的合法性。如不能采取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方式,获取线索;3、必须具有有效性,对于执行财产的查找必须确有帮助的,且所举报的财产不是已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查封、扣押的,申请人已提供的;4、财产的可执行性,按照法律规定能够执行的,如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违禁品不能得到执行。对线索初步审查,认为可靠并具可执行性的,派员进行实地查看,能即时执行的予以执行;不能即时执行,但确系可供执行财产的,采取保全措施,尽快将财产予以执行。
五、悬赏金的承担及发放
1、悬赏金是基于执行案件陷入困境迫不得已而对举报人做出的承诺,实践中,悬赏费用一般多由申请人负担。这种情形不利于彰显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制裁拒不履行债务人的司法正义。因此,法院应在悬赏公告中明确悬赏金的比例,表明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预支,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自愿承诺悬赏金且对其影响不大的,法院应当允许。
2、在一起执行案件存在多个举报人的情况下,对悬赏对象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应当区别对待。当多人分别先后完成指定行为时,一般应由先完成者取得报酬。当多人各自同时完成指定行为时,应以比例分享报酬,当多人共同协力完成指定行为时,应共同取得报酬。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工作人员(如公安、银行、工商、固定资产登记等),在业务工作中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应认定为组织系统的协助执行,不予支付报酬。但应当向其单位发出建议,要求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六、完善监督机制。
悬赏执行是为克服执行难而出现的新生事物,涉及诸多方面的利益,在实施过程中必将遇到各种问题,因此必须加强监督。首先是法院应严格要求执行人员依法进行悬赏执行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其次是权力机关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社会舆论和有关人员的监督等等。防止司法人员内外勾结,引发司法腐败。
总之,“执行难”是全国目前无法彻底解决的一大顽疾。悬赏执行以物质奖励的方式鼓励广大群众举报被执行人的线索,提高民事执行的效率,维护司法裁判权威和法律威严的一种措施是可行的,社会效果是明显的。但悬赏执行毕竟不是万能的,只是执行制度中的一环,它所能发挥的作用也只是执行体系的一部分,又是需要完善的。在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尚未规定的情况下,应由最高审判机关作出一套完整而规范的悬赏执行制度和操作规程,使悬赏执行在克服执行难的活动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