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合议庭审判制度的核心在于明晰职责,即主审法官、其他法官、书记员及司法辅助人员的职责,主要是明确主审法官的职责。按照高院的指导意见,主审法官的职责主要是开庭、合议、审核裁判文书,他要对其主导的审判团队内的全部案件负总责,对审判团队内的全部人员负总责。其他法官的职责除了独任审理简单案件或者组成合议庭参与审理案件外,主要在主审法官指导下完成一些程序性的工作,如主持庭前会议、组织质证、调解、调查取证、诉讼保全、判后答疑等。法官助理负责文书送达、委托鉴定等事务性工作。书记员负责案件记录、卷宗装订、归档、裁判文书上网等工作。
笔者认为,主审法官的职责关于制作裁判文书一项应当细化,为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让主审法官抽出精力应对疑难复杂案件,多办精品案件,主审法官可以只负责少数疑难复杂案件判决的起草工作,甚至只负责疑难复杂案件判决中证据认定、确认事实和判决说理部分的起草工作。对于其它简单的合议案件,可由法官助理依据合议决定意见起草判决后交主审法官审核定稿。对于疑难复杂案件,也可由法官助理起草除证据认定、确认事实、判决说理以外的内容后交主审法官起草完稿。关于主审法官对团队内的全部案件负总责的问题也要根据案件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其他法官独任审理的简单案件,如果出现问题,主审法官应当只负审核不严的领导责任,主要责任还是要独任法官承担,这也与省法院制定的错案追究责任制度相一致,对于合议案件,因主审法官本身就是承办法官,应由主审法官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主审法官的权力问题,笔者认为,在强化主审法官的职责和责任的同时,也要赋予主审法官一定的权利,做到责、权、利相统一,有权必有责。具体来说,主审法官可以有三大权利。第一,因为要求主审法官对团队内全部人员负总责,那么就要赋予主审法官自主选择团队成员的权利,当然也可以双向选择,让法官助理、书记员、助理审判员自主选择主审法官。第二,可以赋予主审法官对自己团队成员一定的领导权,比如统筹、安排部分业务工作,对自己团队的全部案件享有部分审判管理权,比如排期开庭、决定书记员的回避等。第三、可以赋予主审法官一定的文书签发权限。主审法官可以签发自己审判团队的调解、撤诉案件的法律文书,甚至可以签发简易程序中判决不准离婚案件、小额诉讼案件以及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裁判文书,但要局限于简易程序案件。
关于主审法官的资格条件及选任范围问题,指导意见规定主审法官需具有5年以上审判工作经历,从全院符合条件的副庭长、审判员中选任。我认为对于主审法官的资格条件及选任范围要更加细化和严格,可以规定最近三年所承办案件中信访案件不超过两起,并且最近三年所承办案件中发还改判案件占全部判决案件的比率要低于5%,或者从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优先选任最近三年所承办案件没有出现信访以及发还改判案件的优秀法官。
关于配备司法辅助人员的问题,笔者认为,主审法官的审判团队至少要配备两名审判人员和一名书记员,两名审判人员是为组成合议庭的需要,两名审判人员可以由一名助理审判员和一名陪审员组成,也可以由两名助理审判员组成,由于基层法院大都案多人少,为提高工作效率,司法辅助人员可以不再配备审判员。有条件的法院除配备两名审判人员以外,还可以专为主审法官配备一名法官助理,法官助理不同于助理审判员,是介于助理审判员和书记员之间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的人员,现在我省大多数法院不具备配备法官助理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