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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飞诉夏邑县第一高级中学、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属于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发布时间:2015-11-17 15:47:21


    关键词

    民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管理职责编写人

    裁判要点

    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如保险合同未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免除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案件索引

    一审: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1645号(2014年10月13日)

    基本案情

    原告张飞诉称,2011年9月份至今,原告就读于被告夏邑县第一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夏邑一高),现为高二(18)班学生。2013年12月8日下午5时许,原告在操场打篮球时造成左足跟骨骨折,后被送至夏邑县红十字医院住院治疗8天,花医疗费8889.50元。经查,被告夏邑一高分校为原告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商丘支公司)参加了校方责任险。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期治疗费等20000元,变更为117081.62元.

    被告夏邑一高辩称,对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要求举证期限。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无异议,我校虽然对原告的事故负有责任,但我校已在被告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处投保有校方责任险,所有赔偿责任均应转稼给被告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承担。

    被告永安保险商丘支公司辩称,对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要求举证期限。我公司对原告受伤的事实有异议,因原告受伤后未向我公司报案,事故的真实性不得而知,如事故是真实发生的,我公司同意在校园方责任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承担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本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及其它间接损失。

    裁判结果

    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夏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永安保险商丘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在校园责任险保险金限额内赔偿原告张飞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期治疗费等103573.46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张飞在上课期间摔伤左足,事实清楚。被告夏邑一高疏于管理,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行剧烈活动时未注意自身安全,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减轻一部分被告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情况,由被告夏邑一高承担90%的责任为宜。因被告夏邑一高为原告参加了校方责任险,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应由被告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予以赔付,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由原告与被告夏邑一高根据其过错程度分担。原告的损失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期治疗费,以上经计算共计103573.46元。该数额在校园责任险保险金限额内,应由被告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予以赔付。鉴于原告放弃对夏邑一高诉讼费、鉴定费的诉讼请求,鉴定费应由原告负担。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例注解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属于校方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对于该争议,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校方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一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承担的是合同责任,不是侵权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基于侵权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商业保险的责任范围。这种观点也是当前司法实践的主流意见。

    第二种意见认为,校方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是被保险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对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的标的为一定范围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不同的责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除外责任不尽相同,如果保险合同未约定保险人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当被保险人应当对第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保险人即应当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特征具体体现为: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责任保险的标的为一定范围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责任保险转嫁的是责任风险。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为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完全符合责任保险的特征。

    其次,《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中关于赔偿范围的规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项目,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校方责任保险赔偿范围。依照该《通知》的要求,校方责任险推行的保险赔偿范围,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之一,理所应当的可以确定为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亦符合责任保险的标的的范围。据此,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为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并不被法律法规所禁止。

    第三,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确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要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果保险合同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的范围,则保险人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否则,按照《保险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综上所述,本案永安保险商丘支公司未提交保险合同条款,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对保险的赔偿范围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不能证明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本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飞精神损害抚慰金正确。

责任编辑:李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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