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科技飞速发达,不法分子用复制银行卡、身份证的方法盗用钱财的现象屡见不鲜,近日,睢阳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贷款诈骗案件。
被告李某于2009年4月24日、2009年4月27日、2009年5月14日,私自制作姬某某、江某某、尚某某等6人的身份信息,在银行办理了为期1年的3笔贷款共计30万元,用于其生意使用,由于经营不善,贷款到期后被告人李某无能力归还。但案发后,本息已全部被追回。
被告人李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积极偿还银行的经济损失,且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公安部指出,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