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一时困难急需资金的时候,朋友帮其解决了燃眉之急。然而,借款到期后不仅不主动归还,还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不仁不义的他最终被朋友告上法庭。10月21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给原告吴某借款8000元。
2014年10月19日,被告李某以有急事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吴某借现金8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现金捌仟元正(8000.00),李某,2014年10月19日。”为让吴某放心,被告李某当时口头表示一定会在10天内返还。借款到期后,见被告李某没有归还之意,原告吴某便找到李某多次催要,李某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吴某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李某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8000元。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