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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伤民警 触犯刑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1-27 16:09:04


    刘某某为了不让查酒驾的民警测酒,遂对执行公务的民警进行辱骂殴打,结果触犯刑律,后悔不已。11月6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4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刘某甲、张某某、赵某某、刘某乙等人在夏邑一乡镇某村环乡公路上,暴力阻碍该县交警大队民警马某等人依法执行查酒驾公务,并对民警殴打、辱骂,造成交警队李某某、常某某、陈某某三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常某某达成谅解,四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采取暴力方法阻碍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无前科,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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