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上午10时,自诉人刘某某等十几位农民工拿着刑事自诉状到睢阳区法院立案庭,立案庭法庭法官审查后说:“根据你们提供的材料,现在睢阳区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郭某某以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立案”。这是睢阳区法院首例对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案件受理立案。
2013年8月,郭某某承包经营睢阳区冯桥镇一所窑场,2014年3月至11月,家住河南省商城县的农民刘某某带领十几位农民工到窑场打工。当年11月,窑场因经营不善停产,郭某某欠刘某某等人工钱118000元一直未付,刘某某多次索要无果,于2015年1月4日起诉到法院,睢阳区法院受案后,仅用9天的时间调解结案,1月13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郭某某分三次于2015年4月15日前还清所欠工钱。调解书生效后,郭某某不见了踪影。刘某某无奈于5月5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先后向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郭某某置之不理,5月18日、6月2日,睢阳区法院先后以郭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两次对其司法拘留,但郭某某仍未还款。
拘留期间届满时,郭承诺,在窑场开工后,将卖砖的钱偿还刘拘留期间届满时,郭承诺,在窑场开工后,将卖砖的钱偿还刘某等人,但被释放后,郭又玩起了失踪。11月20日,睢阳区法院执行局得知郭某某在新城办事处租房居住时,凌晨5时出击围堵,将郭强制拘传。当日将其司法拘留。
案件立案后,当日上午11时,该案已由立案庭转交少年庭,交由庭长杨建波主审,下午4时,杨建波等已向被告人郭某某送达了刑事自诉状。据悉,睢阳区法院将于近日开庭审理此案。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7月22日开始正式实施,新解释赋予了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其目的是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自诉后更有利于加大对“老赖”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