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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集盲残人员“堵”超市 扰乱社会秩序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5-12-01 11:14:51


    “和气生财”是生意人的生意“经”,但被告人李某某却背道而驰,最终自食恶果。民权县人民法院以其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李某某在王某甲、王某乙开办的纺织品超市门口摆摊经营为此,双方发生争执。2014年8月6日,李某某通过李某丙纠集胡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一二十个盲残人员,来到纺织品超市门口闹事,堵住大门,大吵大闹。致使纺织品超市无法正常营业达数小时。事后,李某丙向被告人李某某要了3000元。

    民权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李某丙纠集盲残人员,在民权县纺织品超市门口闹事,造成纺织品超市无法正常经营数小时,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系共同犯罪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李某某系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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