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两被告欠人钱财,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还避而不见。2009年8月10日,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王某偿还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借款5000元整。
2007年9月11日,被告人马某、王某在原告处借款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推脱至今未还。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两位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任何证据,亦未作答辩。原告在庭审中出示了两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经庭审质证,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两被告欠原告5000元的事实依据。
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属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被告人马某、王某向原告借款5000元后不按期还款,是引起该纠纷的主要原因,对此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由于双方当时没有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马某、王某支付欠款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