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现场监督下,民权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实施强制执行,将位于民权县清华苑小区内某室的物品强行搬离。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权县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但被告未在履行期间内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原告依法于2014年4月3日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法官受理该案件后,多次做被告李某某思想工作,但其拒不履行。因此,执行法官采取强制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措施。三次拍卖,均流拍。最终,本院裁定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抵偿债务。被执行人既不履行判决内容又不迁出房屋。随后,民权县法院于8月4日,发出迁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90日内迁出,但被执行人至今依然不能履行义务。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严肃性,法院决定强制执行。
为确保此次强制执行稳妥有序开展,民权法院拟定了执行预案。执行局长亲自带队,执行局全部13名执行人员,法警6人、警车3辆前往小区,实施强制执行。在现场,执行人员按照分组有序地进入房屋开展搬离工作。忙碌了四个小时后,执行干警完成了对房屋物品清点登记和现场拍照、录像留证工作,并将物品搬离,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