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法院要闻

院长办案常态化

商丘中院院长孙同占亲审离婚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12-16 18:10:28



庭审现场


商丘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孙同占

    12月16日上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同占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这是该院落实新型合议庭改革,实行院长、庭长办案常态化以来孙同占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的第四起案件。

    该案是一起离婚纠纷案。家住永城市的王某(男)与赵某(女)因婚后感情不合,王某于7月27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赵某离婚并要求赵某返还彩礼钱60000元,购房款100000元。

    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2年12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春节后,经媒人给付被告彩礼款10000元。2013年9月,原告到被告家定结婚日子,双方约定,不买婚房,由王某父母给王某100000元购房款,再给女方50000元彩礼款,由媒人经手,将存有150000元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交给被告,同年9月15日15时,由原告王某将该150000元转账到被告赵某在永城市农村信用社开立的个人存款帐户。2013年9月18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及结婚房子问题经常发生矛盾。2014年7月,双方因为再次发生纠纷后分居生活。2014年10月9日,原告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在一起生活。

    该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深厚的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第一次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在一起生活,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被告赵某返还原告王某购房款100000元。

    被告赵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上诉理由为:一审原告王某家人给付的150000元均是彩礼款,不存在所谓的100000元购房款,因一审开庭原审被告赵某没有出庭应诉,其结婚时购买的嫁妆价值40000元请求二审法院认定属于赵某个人婚前财产。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该院院长孙同占亲自担任审判长。

    在审判长孙同占的主持下,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辩论,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孙同占主持双方进行法庭调解,在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调解后,孙同占作为审判长,为促使双方化解矛盾纠纷、达成调解协议,从法律、道德、公序良俗几个方面当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规劝,希望当事人能正视夫妻之间的矛盾纠纷,珍惜彼此之间的缘分,即便因为性格等方面的原因无法继续在一起生活,也应当宽容地对待对方,退一步海阔天空,有问题、有争议争取妥善解决……。

    在孙同占的规劝下,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原审被告赵某同意离婚,愿意将部分钱款退还给王某,王某同意将赵某个人购买的嫁妆返还。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就此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李 森    


关闭窗口

网站纠错电话:0370-2209415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