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8月12日上午,河南省虞城县法院以被告人张行立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张行立驾驶黑色无号牌摩托车流窜至虞城县站集乡葛尧村郭庄药倒一条黄狗并装入车筐后逃跑,被王家宝、黄素霞追上,被告人张行立为抗拒抓捕而对二人实施殴打,致黄素霞轻微伤,随后张行立被赶到的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张行立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视公诉机关出示的大量有力证据,推翻其在公安阶段的有罪供述,声称自己没有和辩护人发生过身体接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行立在盗窃后逃跑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致他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行立针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有异议,当庭推翻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主张自己并没有殴打被害人黄素霞,与其在侦查阶段的首次供述、被害人陈述及鉴定结论均不吻合,对其辩称法院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没有为了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黄素霞实施殴打行为,但并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推翻被害人陈述,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信。结合被告人张行立的具体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其认罪、悔罪态度。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