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件,因被告人未满十六周岁,且系投案自首,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5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因无钱学习修车,便乘坐被害人的电动三轮车找朋友借钱,辗转多次借钱未果,便萌生了抢劫的念头,当电动三轮车行使至偏僻之处时,被告人戴上口罩,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挟持被害人,向其要钱。后被害人下车求救,被告人遂驾驶被害人的电动三轮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电动三轮车撞到了桥边的护栏,被告人弃车逃跑。案发后,被告人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使用暴力手段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抢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犯罪时未满16周岁,又系初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