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坚持从构建和谐社会关系,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入手,加大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既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1月至7月份,该院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33件,结案31件。其中,调解28件,调解率达90.3%,杜绝了上诉、上访案件的发生。
一是建立指导调解制度。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分管副院长主动负责,具体协调、指导调解工作。
二是实行全时、全方位调解。将调解贯穿于庭前、庭中和庭后的全过程,因案而宜,因势利导,注重实效,防止调解工作图形式、走过场。
三是加强对被告人财产情况调查。开庭前,办案人员对被告人进行财产调查,准确、全面地掌握其财产状况,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从而掌握调解的主动权。
四是建立被告人交纳赔偿款与定罪量刑的联系。对于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的,作为对被告人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对拒不赔偿被害人损失的,作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酌情从重处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以此作为适用缓刑和动员自诉人撤诉的重要依据。
五是实行全员互动共调制度。在案件的具体调解过程中,充分发挥审判员、书记员各自的工作特点和优势,相互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努力,争取调解成功。
六是借助人民陪审员的力量促进调解。人民陪审员大多分布广泛,对社情民意比较了解,又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工作能力,能与刑事审判人员密切配合做好调解工作。
七是耐心做好当事人双方的工作。一方面,积极做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工作,说服其帮助被告人筹措赔偿款;另一方面,做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工作,让其放弃过高的赔偿请求,促使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