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需谨慎,走路要当心。车轮无情,珍爱生命。日前,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去年某日,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柘城县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柘城县中医院北关院区路段时,与步行的被害人曹某发生碰撞,造成曹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将被害人曹某送到医院抢救,在被害人曹某认为是自己摔倒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心存侥幸,遂逃离医院。被害人家属报警后,公安机关调取多处监控,将王某抓获归案。后经柘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曹某的家属达成了赔偿17万元的协议,并已全部履行。被害人家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王某的法律责任,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曹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且被告人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虽对被害人积极送至医院施救,但在未经公安机关处理的情况下,离开医院,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属交通肇事逃逸。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施救,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