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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冲动伤他人 寻衅滋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03-02 09:57:34


    小酌怡情,大饮伤身。有的人酒品极差,三杯黄汤下肚,就性情大变,作出丧失理智的举动,甚至引发犯罪,害人又害己。被告人蔡某某就是因为酒后冲动随意殴打他人,结果触犯刑律,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1月19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5年9月30日21时许,在民权县东城区奥斯卡波尔多国际影城门口,被告人蔡某某酒后无故用啤酒瓶子将汤某某、郑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汤某某左顶部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郑某某右额部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本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故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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