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和睦的邻里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社会上就有一些人因为一些琐事与邻居反目成仇,甚至大打出手,结果害人又害己。1月22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管制二年。
2015年8月26日晚11时许,在民权县野岗乡孟庄村,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与邻居孙某甲、孙某乙发生口角,继而引起撕打,后刘某某持菜刀将被害人孙某甲右脸部和孙某乙额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孙某甲右侧额面部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孙某乙额部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在本案中被害人亦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