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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心不改终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6-03-21 09:45:56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改之善莫大焉。以身试法法不容情,贼心不改罪刑难逃。王某因盗窃,曾于2007年12月1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1000元;之后,又因盗窃于2008年6月25日被商丘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虽时隔数年,仍贼心不改,再次干起偷盗行当。日前,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5年7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翻墙进入柘城县岗王乡梁某家中,将其院内的一辆红色“捷豹”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柘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为人民币2545元。

    在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及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因具有盗窃劣迹,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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