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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清积”好时机 两天执结一难案

  发布时间:2009-08-17 16:20:05


        自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以来,夏邑县法院执行局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坚持“以说服教育为主,以强制措施为辅”的工作思路,努力克服部门保护等多种困难,仅用两天时间就执结一起困难案件。

       李某某、洪某诉夏邑县通达城乡客运有限公司、苏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夏邑县法院于2005年1月25日作出(2004)夏民二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65061元。判决书生效后,二被告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接到案件后,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二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赔偿义务。期限届满后,二被执行人仍没有履行判决义务。于是执行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在诉讼过程中被保全的夏邑县通达城乡客运有限公司所有的一辆“迎客松”中型客车依法委托拍卖。经法定程序拍卖后,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于是法院即以流拍价21120元抵偿给申请人。由于长期找不到被执行人苏某某的下落,加之其他各方面的原因难以对夏邑县通达城乡客运有限公司采取措施,使得本案无法再取得进展。

        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后,执行干警有了强大的执行后盾,紧紧抓住有利时机,首先对客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传唤,对其耐心的讲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情况及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后果,使其认清了形势,促使其不要再存在侥幸心理。经过执行干警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客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积极主动地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争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即履行完毕,使得该案仅两天的时间就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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