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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市酒后闹 伤人狱中留

  发布时间:2016-04-07 10:37:20


    邀六朋唤酒友,一起夜市吃个饭喝个酒大家说说话,想必是好多人都觉得是很惬意的一件事。但是有些人总是在酒过三旬后找点不愉快的事情。2月29日,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5年4月27日凌晨0时2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在商丘市睢阳区香君路与归德路交叉口西南角“奥林不夜城”夜市内同桌吃饭后发生争执,刘某某持啤酒瓶朝卢某某头部击打一下,继而双方互相厮打。厮打中卢某某用摔烂的酒杯划伤刘某某头面部。经鉴定,刘某某右骨弓外段至右颧外侧创口构成轻伤二级;头顶部创口构成轻微伤;右耳根前创口构成轻微伤;右耳廓创口构成轻微伤;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经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赔偿给被害人刘某某二万元(已履行)并取得了谅解。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厮打期间,不计后果持已摔烂的玻璃杯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受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辩护人提出卢某某案发后能积极对被害人作出民事赔偿,取得了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卢某某能如实供述,无前科,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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