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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子”专吃窝边草 被判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6-04-22 11:45:32


    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可有人偏偏相反,抓住熟人疏于防范的心理,专偷本地附近商户,且屡屡得手。3月29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家住虞城县大侯乡的韩某好逸恶劳,整日游手好闲,一心想着怎样发财快。2013年冬天的一个下午,韩某在本村张某经营的超市内玩,看见现金就在抽屉内,一时起了贪念,随手盗窃现金2000余元。初盗得手,韩某偿到了甜头,从此一发不可收。2014年1月份的一天,韩某在大侯乡张楼村一超市内,盗窃现金3500元;同年7月21日又在大侯乡西街丁某经营的超市内,盗窃现金2000元;同年11月份的一天深夜,窜入邻居曹某经营的干鲜调料超市内,盗窃现金1000余元;同年12月份的一个深夜,韩某窜入大侯乡东街祝某经营的兴隆超市内,未盗得现金,随手拿走几条好烟,而后又窜入邻居许某经营的彩票站内,盗窃现金400余元。2015年8月4日韩某在大侯乡孟某的维修门市部内,盗窃手机一部,经评估价值1321元。 同年8月23日夜,韩某窜入大侯乡张某经营的超市内,盗窃现金1000余元、两条小苏香烟、一条芙蓉王香烟;同年8月31日韩某在大侯乡西街郝某经营的肉铺内,盗窃现金500元。同年10月20日韩某来到大侯乡西街的一家照相馆内,以照像为名盗窃现金2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部分犯罪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处罚。其系多次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韩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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