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然而被告人赵某偏偏违反这一常理,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结果触犯刑律,付出了代价。4月18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6年2月24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酒后驾驶豫N×××××号(套牌车)微型面包车在某乡镇一道路上行驶途中,故意撞上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电动三轮车轻微损坏。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赵某静脉血进行检测,赵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70.8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患有高血压、风湿性关节炎、结核性胸膜炎、心脏病、肺心病等疾病,左侧眼睛失明,活动受限,行走困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其身患疾病,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