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偶然的,是一种过失行为,肇事者理应承担相应责任,这是最起码的要求。而肇事逃逸不仅是对生命的极端漠视,更是对社会公德和法律的公然挑衅。十七岁的少年袁某由于缺乏驾驶技巧和经验,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致人死亡,酿成事故。2009年8月17日,睢阳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2009年1月1日下午17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号牌宗申牌两轮摩托车,沿32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105国道交叉口东300米处时,与相对方向的薛某驾驶的豫N—CH906号金城牌两轮摩托车相碰,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袁某逃逸,薛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袁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薛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袁某肇事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被告人袁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积极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以实际行动表明其积极地悔罪态度,根据被告人袁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