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陈世艳因犯盗窃罪,被虞城县法院分别于1994年2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1998年8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4年6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又因犯盗窃罪于8月19日被虞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多次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陈世艳,出狱后仍不思悔改,故伎重演。2007年11月份,被告人陈世艳在虞城县惠民路与步行街交叉口盗窃李继成“麦德发”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112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世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世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陈世艳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