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大厅存款时,您可要留意了,会有人趁你不备盗取你的钱款。4月21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某、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月2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高某、王某在虞城县界沟镇农村信用社大厅内,趁沈某填写存款单之机将沈某放在柜台上的现金10000元偷走,高某分得赃款4500元,王某分得赃款5500元。当日,二被告人得知银行内有监控,被害人已报案,遂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沈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秘密窃取他人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能够主动退还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结合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