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丁某、涂某酒后滋事,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并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结果触犯刑律付出了代价,后悔不已。近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依法判处被告人涂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5年8月29日4时许,被告人丁某、涂某在某乡镇文化路北段酒后滋事,涂某无故用水泥块砸坏在此经过的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后丁某用水泥块将刘某面部砸伤。二人行走至该镇某网吧门口时,被告人丁某又持砖头无故将陈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轻型货车的右门升降玻璃和把手砸坏。经鉴定,受害人刘某的损伤系轻伤二级,陈某的货车损失价值70元。2016年1月10日,被告人丁某、涂某与被害人刘某达成调解协议,丁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53000元,涂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15000元,刘某对丁某、涂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并分别出具了谅解书;被害人陈某不再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涂某酒后滋事,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并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丁某、涂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且二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