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在人们心中形成共识。但被告人常某禁不住酒的诱惑,醉酒后偏偏开车,结果被民警逮个正着,追悔莫及。近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常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2016年1月27日中午,被告人常某与他人在一起饮酒,期间饮了大量白酒。当日15时许,醉酒后的被告人常某抱着侥幸心理,置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于不顾,自行驾驶豫N×××号小型汽车上路行驶,结果途中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即对常某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21.0mg/100ml,后对常某静脉抽血,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测,常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3.5mg/100ml,已涉嫌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某违反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