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上午9时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审理王书华、李传亮、王运亮、化二涛、姚红新、夏继东、李高杰、郭会朋、范文华、赵二威、黄亚锋、任合顺、谢庆友、孙启富、邓昌俊、郭海宾、李 龙、刘春亮、米 龙、张亚磊、赵子卿、王本良、安计才、冯海军、赵先春、朱毛欣、郭银砖、宋明建、李会领、刘启岗、王稳当、罗思超、黄国来、徐保善、徐会甫、姜存兵、刘鹏超、刘 磊、高永国、王国星、刘振业、朱东亚、高 振、周小栋、齐战青、王永廷、马 彬、钟志全、马 犇、董松涛、郑占红、安总计、彭新建、任广杰、陈计划、郭广风、李亚辉、程相启、楚新建、王胜保、李贺臣、耿协重、王新军、刘二孩、崔建龙、叶玉利、江伟峰、关天兵、张自力、杨强强、宋国福、白怀敏、舒战争、楚铁炮、芦江辉、翟青松、王传海、牛振民、王永远、孙震波、张 亮、谭亚冲、洪合营、何建英、赵石泉、雷云峰、孔 威、刘凤启、刘凤才、牛永旭、黄修科、闫 冰、王云龙、刘运书、楚玉海、杨宝龙、马昌敬、吴 风、杨 磊、王标兵、李 刚、刘 东、刘锦根、蔡府言、杨兴涛、张国仓、王 帅、王俊峰罪犯减刑一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注:本公告已于2016年5月23日张贴河南省豫东监狱。
书记员:张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