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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中院开展异地执行工作改革破解执行难

  发布时间:2016-06-01 18:30:04



商丘两级法院异地执行改革工作会议现场

    6月1日上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全市法院异地执行改革工作会议,全市两级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和各基层法院执行局局长、中院执行局全体干警参加了会议,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曹秋丽出席会议并就异地执行改革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笔者从会议了解到,自今年6月1日起,商丘市两级法院大部分执行案件将实施异地执行,届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将执行案件由相应的异地管辖法院进行执行。这一举措可有效杜绝地方保护,克服人情干扰,最大限度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指示精神,按照省法院统一部署,出台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异地执行工作实施方案》,利用异地执行改革,寻求破解执行难的良策。

    《方案》着力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合理配置、整合两级法院执行资源,围绕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提高执行效率,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执行体制。确立了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地方干预和保护,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明确了执行案件以异地管辖为一般原则,特定案件由原管辖法院立案执行的工作方针。

    《方案》就执行案件异地管辖范围进行了明确:执行案件以异地管辖为一般原则,同时尊重申请执行人的意思表示。申请执行人应当直接向《方案》确定的管辖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坚持向原管辖法院申请执行的,原管辖法院应当立案执行,但应报中院执行局备案。几类较为特殊的案件,原则上由原管辖法院立案执行,不实行异地管辖:一是标的在3万元以下的小标的案件;二是排除妨碍、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强制交付等执行现场在原管辖法院辖区内的案件;三是涉及探视权、监护权、赡养、抚养、扶养等家事纠纷的案件;四是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五是刑事裁判涉及财产部分执行的案件。

    《方案》就异地执行案件管辖、立案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永城市人民法院管辖本应由夏邑县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夏邑县人民法院管辖本应由永城市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虞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本应由梁园区人民法院执行的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居住地在梁园区凯旋路以东);宁陵县人民法院管辖本应由梁园区人民法院执行的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居住地在梁园区凯旋路以西);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应由虞城县人民法院和宁陵县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睢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应由柘城县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柘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本应由睢阳区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民权县人民法院管辖本应由睢县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睢县人民法院管辖本应由民权县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执行案件立案实行双轨制,当事人可直接到中院规定的异地执行法院立案,也可以到原管辖权人民法院进行登记,原管辖权法院接受执行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卷宗材料于3日内移交对口异地执行法院立案执行。

    《方案》特别规定了便利当事人原则,以避免因异地执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新的负担。申请执行人可以就近到原管辖法院或异地执行法院申请立案,严禁任何法院以异地管辖为由拒不接收申请执行人立案材料。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坚持在原管辖法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材料、询问情况,除紧急情况外,严禁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异地管辖法院领取材料、提供证据、接受询问。

    《方案》还就做好异地执行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措施、责任落实等进行了明确。

责任编辑:王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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