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上世纪90年代末,某厂职工韦某和谢某结婚,2年后生育一女儿。后来工厂效益每况愈下,谢某辞职做起汽车配件等生意。谢某做生意发财后,便和一个酒吧妹同居。韦某幻想丈夫会浪子回头,于是一味忍让,但谢某却2年不回家,与韦某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韦某忍无可忍提出离婚,但谢某坚决不答应,他害怕被妻子分走一半财产。日前,韦某将谢某告上法院,要求与谢某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后查明,谢某做生意所获财产达14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说法: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谢某对妻子不忠,有外遇后与他人同居,对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负有过错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谢某与他人同居,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对此负有过错。经调解无效,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家庭共有财产145万元,75万元归韦某所有,70万元归谢某所有,9岁女儿由韦某抚养,谢某一次性付给女儿10万元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