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夜间非法捕捉野生壁虎的案件,一审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吕某某罚金5000元,并将其使用的网兜、矿灯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8日晚上,被告人吕某某从家中携带矿灯、网兜、竹竿等工具来到睢县后台乡某村,采取夜间照明狩猎的方法猎捕野生壁虎,后被睢县公安局后台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清点,被告人吕某某共捕获壁虎79只。案发后,被捕获的壁虎已由公安民警放生。
睢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非法捕获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期间诚恳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