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牟利,用伪造的产权凭证作担保骗取他人钱财,然而一时的贪念换来的却是惨重的代价。6月15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以虚假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作抵押,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现金34万元;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董某某以虚假的房产证和车辆登记证书作抵押,骗取被害人耿某某现金3万元,扣除利息后耿某某损失2万余元;2015年6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董某某以虚假的房产证和车辆登记证书作抵押,骗取被害人高某某现金5万元,扣除利息后高某某损失4万余元;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以虚假的车辆登记证书及店铺转让协议作抵押,骗取被害人耿某甲现金4万元,扣除利息后耿某甲损失3万余元。
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